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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部分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治理规范的重点:一是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的收费;二是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各项收费(含行政事业收费)。 二、积极开展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对本地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清理方案,督促收费单位做好自查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底数,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初步清理审核的意见及下一步治理规范的措施。各地要根据清理结果认真填报《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汇总表》、《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收费清理情况汇总表》(电子表格可在www.zjpi.gov.cn政策公示栏目下载),连同清理的情况,以书面及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于7月底前报省物价局(服务业价格管理处)。 联系人:黄汝平联系电话 0571-87052949 电子信箱:hrrp@163.com 附件:1.《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汇总表》 2.《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收费清理情况汇总表》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部门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009年收费金额 清理意见 备注 说明: 1、“收费依据”栏:填写法律法规名称或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2、“清理意见”栏:填写“保留”、“取消”、“提高收费标准”、“降低收费标准”,认为需要改变管理形式的,填写“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附件2 涉及房地产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收费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部门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009年收费金额 清理意见 备注 说明: 1、“收费依据”栏:填写法律法规名称或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2、“清理意见”栏:填写“保留”、“取消”、“提高收费标准”、“降低收费标准”,认为需要改变管理形式的,填写“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