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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川国土资电发[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5-18
【实施时间】 2010-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送图斑核查情况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44号)部署,为及时做好上报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现就有关图斑核查情况报送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按部要求填写上报数据
  
  各市(州)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37号)和国土资源部执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图斑数据填报,且务必在5月20日前完成国土资源部下发图斑的自查工作并录入卫片信息系统,将部下发图斑的《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以电子形式上报省厅,并使用新版《系统》通过网络直报。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数据报送工作的,省厅将予以通报,并通知该市(州)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二、对有关特殊用地情况予以注明
  
  遇以下几类情况的用地,各地在《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的“备注”栏中,需按以下要求注明:
  
  (一)灾后重建
  
  1、应备注属于①“抢险救灾或应急安置等急需使用用地”,② “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和增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用地”③ “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④“扩大挂钩试点支持灾后重建用地”;
  
  2、说明以上几种灾后重建用地是否纳入各级各类灾后重建规划(以最高级别为准);
  
  3、说明市县政府或国土部门是否已先行安排用地(若已办理有关手续请注明文号)或已办理用地征转审批手续。
  
  (二)置换、新居工程、拆院并院
  
  在《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进行调整或更正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11号)出台之前,自行实施区位调整的,应备注属于“置换用地”及置换用地批准单位、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批准时间;
  
  实施新居工程的用地,应备注属于“新居工程” 及批准单位、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批准时间;
  
  实施拆院并院的用地,应备注属于“拆院并院项目” 及批准单位、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批准时间。
  
  (三)特殊政策用地
  
  备注说明属于“牧民定居计划用地”、“大骨节病综合防治试点规划用地”、“彝区‘三房’改造用地”或其他特殊政策用地。
  
  (四)符合规划情况
  
  对成都市、眉山市彭山县以外的地区,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已提交省厅组织专家评审的二轮规划的,应备注说明“符合专家评审二轮规划”。
  
  (五)设施农用地
  
  备注说明属于“农产品养殖用地(如畜禽舍、温室大棚、鱼塘等)”、“农产品初加工用地(如晒场、堆场、晾房、烤房等)”、“农业生产服务用地(如农村道路、农用水利、农具棚舍等)”或“配套设施用地”(如绿化隔离带等)。
  
  联系人:黎熹
  
  电话:028-8703622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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