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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1
【实施时间】 2010-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0〕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民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提高城乡火灾防控能力,现就2010-2012年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一年打基础、二年上台阶、三年出成效”的工作要求,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夯实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升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杜绝。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政府主导,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要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每年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当前,要抓紧组织编制“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2.齐抓共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要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本系统管理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督促抓好“四个能力”建设。要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全面加强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协调发展,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地要抓紧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2012年前,完成省级重点中心建制镇消防专项规划编制、修订工作。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消防规划,建设城市消防站,配置消防车辆和灭火救援装备。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供水、消防等部门在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使用中的责任,与城市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经费列入工程建设预算;城市现有道路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分三年全部解决。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4.跟踪问效,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的考评范围。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开展考评奖惩,对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考评一票否决。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本行业、本系统年度检查考评内容。
  
  (二)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自查自改,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要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整改发现的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尽快消除隐患。
  
  2.强化演练,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处置火警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掌握技能,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单位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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