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1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维护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使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现就申报201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做到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和按时足额缴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参保或少报缴费基数,今后申请补缴或被执法机构裁定补缴,将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和缴费工资指数。
  
  二、2010年度参保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收入;2010年企业新进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起薪当月工资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
  
  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包括2009年度内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车补、房补、餐补及其他补贴)、节假日福利费、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参保单位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在本单位信息公布栏或人员流动场所进行公示之后,再报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保缴费或申报基数不实的,职工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单位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发生人员增减异动时,单位缴费基数相应同增同减异动人员的缴费基数。
  
  五、各用人单位必须在2010年3月25日前将下列单位缴费基数核定材料报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1、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表;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3、2009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4、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5、2009年度《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拨付表》等原件或复印件;
  
  6、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
  
  六、全省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就如何做好本级2010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对申报核定资料不齐全、存在疑问和未按时进行申报的参保单位,应列入实地稽核计划,按照查实情况核定其单位缴费基数。
  
  七、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将于2010年3月底或4月初在《湖南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上公布国有农垦企业参保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