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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办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株洲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预防和控制新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缴存的用以保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资金,以及用以保证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进行环境管理应支付的资金。建设单位在缴存或代缴保证金后,不免除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扩、改建设项目,必须缴存保证金。
  
  第四条 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收取保证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
  
  第五条 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前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同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单位在收到《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缴存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具的金额将保证金一次性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六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保证金设立台帐,进行专账核算,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分户计算利息。
  
  第七条 工业项目保证金缴纳金额为建设项目环保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缴存保证金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最低限额为2万元。非工业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离居民区200米以内建设,缴存保证金按项目总投资的5‰收取,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最低限额为2万元;在离居民区200米以外建设,缴存保证金按项目总投资的5‰收取,最高限额为50万元,最低限额为2万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经“三同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收取保证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二)“三同时”验收的相关材料。收存保证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退付申报单,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定后,将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额退还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因各种原因未能通过其他部门审批不能开工建设或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额退还建设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有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待结算收入转非税收入),并按规定程序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确认收入后,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部缴入同级国库,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作他用。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未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防治污染能力不能适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三)污染物排放超过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四)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未按规定采取恢复措施的;
  
  (五)环境监测项目、位点、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要求的;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的;
  
  (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相应措施未得到落实的;
  
  (八)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因污染造成群众合理投诉的;
  
  (九)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十)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清保证金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同意免交保证金,违规挪用、截留、挤占保证金或根据本办法规定应予退还而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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