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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投诉中心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和《江西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有诉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复的原则。 第三条 本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投诉机构),受理、办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诉人)对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有关行政行为的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行政投诉中心对下级行政投诉中心、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属同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归口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属部门内设机构,对所在部门负责。 第六条 行政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调查和处理管辖范围的行政效能投诉;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辖范围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三)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被投诉人行政效能情况,督促被投诉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组织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对被投诉人进行绩效考核评议; (四)实施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效能监察; (五)草拟或制订有关行政效能投诉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行政投诉中心的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或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补救措施; (四)依法没收、追缴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所得或者责令退赔; (五)根据检查、调查或者考核评议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三章 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 第八条 受理投诉的范围: 影响发展环境、影响机关行政效能和损害群众利益等方面问题的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受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班子成员的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对行政效能投诉问题处理的投诉;管辖范围内确有必要直接受理的重要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受理对本部门内设机构、所属各单位的行政效能投诉。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投诉件由上一级投诉中心直接受理或由上一级投诉中心指定有管辖权的一方受理。 第九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越级投诉(来函投诉的信件中如未表明投诉人已经逐级投诉则视为越级投诉); (二)纪检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对于投诉事项已受理的投诉; (三)投诉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作出行政复议、仲裁决定的投诉; (四)行政效能投诉以外的投诉。 第十条 受理来信、来访、来电、网上投诉及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诉。 第十一条 受理的投诉件应有具体的被投诉人、清楚的内容和明确的诉求;投诉件应当署真实姓名,并有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投诉中心应当公布投诉电话、网址,设立投诉信箱,方便投诉人投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投诉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告知投诉人。对不属于行政效能投诉受理范围,不予受理的,须向投诉人作出说明;属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第十三条 对多人来访投诉反映共同问题的,应当建议投诉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