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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鄂州政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2-20
【实施时间】 201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0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对去年以来在全市开展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情况进行了审议,决定继续保留执行市级行政审批项目343项,对部分项目分别作出了调整、暂停实施、取消、下放管理权限的决定。现将清理后的《鄂州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开公示工作。各单位要按照《鄂州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确定的项目,迅速组织项目设定依据、办理期限、收费依据和标准、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员等相关资料和信息的梳理工作,及时更新办事大厅、窗口和网站信息,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保留项目的公开公示工作,更好地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二、认真梳理和优化项目运行流程。为切实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情况的监督,市政府将对所有保留行政审批项目启动电子监察,实施适时监控,全程监督。各单位要认真对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保留项目进一步梳理、规范和优化运行流程,减少办理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全面提升行政效能。
  
  三、继续抓好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指出,前段清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取消和调整了一批审批项目,但与基层、企业、群众的期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各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巩固清理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对现有保留项目要进行再清理,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上级明令由本市市级实施的项目外,可以调整、合并、取消、暂停实施或者下放管理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不断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附件:《鄂州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鄂州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性质
  
  设定依据
  
  备注
  
  
  
  市发改委
  
  1
  
  限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国家规定由地方核准的能源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
  
  内河航运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
  
  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要政府担保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备案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6
  
  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项目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7
  
  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8
  
  年产50万吨以下钾肥及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9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0
  
  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1
  
  除禁止类项目外的水泥项目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2
  
  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零配件项目的备案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3
  
  电石加工、铁合金加工、焦化加工、铜冶炼加工、电解金属锰加工、钨、锡、锑加工、玻璃纤维加工、铅锌加工、平板玻璃加工、氯碱加工、印染项目的备案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4
  
  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且资金可以自我平衡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15
  
  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为主,需申请省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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