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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医药卫生机构直报人员登陆省级直报系统上报本单位数据。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辖县(区、市)卫生局报送卫统1-3表和(或)卫统1-4表电子或纸质数据,由县(区、市)卫生局或乡镇卫生院登陆省级直报系统代报数据。 第十七条 网络直报方式可选择在线填报或离线录入、在线上传。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报告期截止5日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催报尚未上报数据的医疗卫生机构。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向所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催报尚未上报数据的医药卫生机构并完成上报任务。 报告截止后,各市州卫生局按照卫生部补报要求和时限完成补报任务。 第十九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期内及时登陆直报系统审核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数据,注明“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 第二十条 市(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期内及时登陆直报系统查看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上报情况,批量审核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数据。 第七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审核上报数据,保证数据质量。医药卫生机构直报人员要对录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发现并更正错项、漏项以及逻辑错误,各医药卫生机构负责人是统计直报工作第一责任人,统计数据由相关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第二十二条 医药卫生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订正错误数据。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发现上报数据有错,须在数据上传3日内订正。 第二十三条 市州卫生局和县(市、区)卫生局在报告期内可订正辖区内未通过审核的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但须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实,也可通知医疗卫生机构5日内订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开展数据抽查工作,保证上报数据的准确、真实。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网络直报工作考核制度、直报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统计报告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在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电子台帐或完善各业务软件统计功能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统计报告任务,积极配合完成各项临时性调查任务,统计报告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定期统计报告差错率不高于3%。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甘肃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