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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辽国土资发[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2-20
【实施时间】 201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2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声像档案管理工作,推进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国土资源系统提供档案服务,现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国土资源声像档案,充分发挥声像档案在国土资源管理和宣传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国土资源部照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参照《声像档案管理规范》、《辽宁省档案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声像档案,是指以静止摄影影像和动态摄像为主要反映方式的,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为主题或主要内容,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历史记录。声像档案一般包括照片(包括底片)、录音、录像、光盘等。
  
  第三条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国土资源声像档案的主管部门。厅办公室负责国土资源声像档案管理工作,厅宣传中心具体负责国土资源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相关工作,接受厅办公室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宣传中心设置声像档案管理员岗位,负责声像档案日常的管理、利用。
  
  第二章 收集及归档
  
  第五条 凡是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重要意义和重大影响、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声像均在收集范围之内,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土资源部、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等领导在视察、调研和指导辽宁省国土资源工作中产生的照片和录像;
  
  (二)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重要会议产生的照片和录像;
  
  (三)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重大活动、各单位拍摄的有重要意义、重大影响和珍藏价值的照片和录像;
  
  (四)中央、省及各市的主流媒体刊发的以国土资源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照片和录像;
  
  (五)全省国土资源重大活动的宣传片和专题;
  
  (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和录像。
  
  第六条 对属于收集与归档范围的照片和录像,应按照本规定向厅宣传中心归档,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一)对反映同一内容的若干张照片,应选择其主要照片归档。主要照片应具备主题鲜明、影像清晰、画面完整、未加修饰剪裁等特点。
  
  (二)底片、照片、说明应齐全。
  
  (三)底片与照片影像应一致。对无底片的照片应制作翻拍底片,对无照片的底片应制作照片。
  
  (四)汇交数码照片应不小于3MB/幅、胶片洗印的,报送样片及复制底片,录像为DVCAM/DV格式。
  
  第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及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国土资源照片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集中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底前。
  
  第八条 厅宣传中心应进行国土资源摄影摄像业务培训,随时征集零散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
  
  第三章 保管及利用
  
  第九条 同一主题的照片档案相对集中后分类登记归档入库。归档时应标明题名、照片号、底片号、时间、摄影者及简要文字说明。照片档案的底片、照片应分开存放。涉密档案,应标注密级。
  
  第十条 照片、底片及录像片保管期限的划分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照片档案应存储在专用库房或装具内,数码照片须用专用的数码存储设备。分别在厅机关档案室及厅宣传中心异地保存。
  
  第十二条 借阅者应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保护照片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对积极报送照片档案,在照片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可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照片档案的;
  
  (二)将照片档案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的;
  
  (三)丢失、损毁、擅自销毁或参与非法买卖照片档案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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