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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拟订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许可有关规范;拟订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权限内的审批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管处 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信息;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承担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五)药品注册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承担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中药保护品种及药用辅料的注册管理工作;拟订地方习用药材质量标准及其饮片炮制规范;承担自治区境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工作;推荐上报非处方药;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等质量规范。 (六)医疗器械监管处 承担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复核医疗器械产品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审核许可事项变更工作;承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承担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核发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及审核许可事项变更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八)稽查局 拟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受理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查处和指导督办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抽验和风险评估,发布相关公告和抽验结果;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对问题产品的监督召回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审批、登记备案工作。 (九)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职称、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承担协助管理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的具体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执业药师制度,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十)规划财务处 编制全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装备条件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财务、资产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和自治区专项资金、装备的申报、核拨管理和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群众团体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4名。其中:局领导职数7名(其中副厅级领导职数2名),处级领导职数3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专员4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列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3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五、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