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物价局、交通运输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省海汽运输集团总公司等省内公路客运经营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公路客运旅客随身携带的行包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客随身携带的行包在不单独占用座位的情况下,每张全票(含伤残军警票)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10千克,体积不超过30立方分米的行包;儿童票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5千克,体积不超过20立方分米的行包。 二、旅客随身携带的行包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旅客单独办理托运的行包,以及随身携带行包超出规定免费重量和体积的部分,按每千克千米0.002元计收行包费。 三、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指每立方分米重量不足0.333千克物品)按每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 四、行包起码计费金额为1元,金额在10元以上的尾数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元,10元以下的,尾数不足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 五、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2010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