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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九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九府厅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2-12
【实施时间】 2010-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对进入采区作业的每艘采砂船实行24小时站泵监管。采区采砂生产作业时间每天限定6:00至20:00。每艘采砂船配备2 名站泵监督员,负责监督采砂船按“五定”要求进行生产作业。
  
  第十条  采砂船违反河砂开采承揽合同规定的,由现场监管总指挥所和市采砂办计划财务部负责查处;采砂船违反采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综合执法队负责查处。
  
  第十一条  坚持生产经营情况日报制。每天工作结束后,站泵监督员须对每天采砂船配载的实际结果进行逐船登记汇总,待交接班时统一交生产经营管理组。计量员、开票员、收款员、核算员必须将生产、销售、收入等情况进行汇总,由现场监管总指挥所上报市采砂办计划财务部。
  
  第十二条  建立砂的市场调查机制。聘请市场调查员,设立若干个市场调查点,及时掌握砂的市场行情,提出砂的定价意见。
  
  第十三条  健全砂的价格确定机制。采区的砂价由生产经营管理组根据市场行情和采区的砂质,征询采砂船主与运砂船主的意见,向可采区现场监管总指挥所提出建议,再由可采区现一场监管总指挥所拟定当天的销售价格,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坚持统一规费征收。对水利、海事、港航、公安等部门应收费款,由市采砂办统一组织征收。
  
  市采砂办可按征收总额10﹪以内的比例收取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对船舶搁浅的,由可采区现场监管总指挥所统一组织施救。
  
  第十六条  综合执法队和可采区现场监管总指挥所的工作经费纳入采砂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在采砂出让收益中予以安排。
  
  沿湖县(区)采砂管理执法工作补助经费由市采砂办在采砂工作经费中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加大采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不断提高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能力。综合执法队与可采区现场监管总指挥所的工作船艇等装备,由市采砂办根据工作需要,从市水利、水上公安、海事、港航等市直部门和沿湖县(区)调用。
  
  第十八条  坚持把采区安全生产摆在第一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各项措施,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所有工作人员在水上工作期间,必须举止文明,穿戴救生衣和安全帽。
  
  对进入采区作业的采砂船,由沿湖县(区)安监局与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十九条  采砂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一丝不苟,严谨认真,不徇私情,做好采砂生产经营管理和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必须自觉遵守市采砂办制定的《鄱阳湖采砂管理人员行为规范》、《采砂管理人员工作纪律》。对采砂管理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一经发现,应按《采砂管理人员违纪处理若干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进一步加强采砂廉政安全管理,坚持实行“三个严禁”。严禁采砂管理人员向采砂船、运砂船从业人员索拿卡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整包香烟、钱、物、有价证券和任何形式的宴请等,严禁采砂船从业人员向运砂船从业人员索拿卡要,严禁采砂船和运砂船从业人员贿赂采砂管理人员。违者,将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采砂办负责解释。
  
  附:
  
  主要职责:
  
  指挥部:统筹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
  
  综合执法队:负责鄱阳湖九江水域采运砂流动检查与可采区现场监管的综合执法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协调。
  
  可采区现场监管总指挥所:负责可采区生产经营管理与现场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
  
  综合协调组:负责上传下达、行政许可、人员考勤考核与调度管理、船艇调度管理、采区维稳、安全保卫、宣传报道、采砂供油协调、采区现场各项工作统筹协调。
  
  生产经营管理组:负责采砂计量、开票、收款、核算、信息录入、生产调度、采砂船管理、采区作业监督管理和市场营销等工作。
  
  生产安全管理组:负责采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运砂船的票据查验、船舶签证、事故处理障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采区管理人员食宿、物品采购保管、票据管理、支出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纪检监察组:负责采区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建设、廉政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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