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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金融服务办、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21号)精神,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机制,是科学客观审视和评估全区金融生态环境现状,切实推动全区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提高抗击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实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协调主办、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科学实用、方便操作的原则。选取的考核方法和相关指标能够准确反映各地市经济发展和金融运行的基本特征,切实提高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划,分解目标任务,细化操作办法,研究解决和组织协调考核评价中的重大问题,扎实有效地推进本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第五条 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范围: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 第七条 考核标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以百分制计算,分值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区;分值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金融生态环境达标区;分值在69分以下为金融生态环境不达标区(具体指标见第十条)。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考核程序:考核工作采取自评申报、考核评价、考核审定、媒体公示的程序组织实施。每2年组织考评一次。 (一)自评申报。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于考核年度末,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征求金融部门、企业和居民意见,了解当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并根据《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计算本市金融生态环境分值。次年1月底前,将自评报告报送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 (二)考核评价。次年2、3月份,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考核评价小组,对各地级市进行现场考核。结合自评结果,对各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考核审定。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将全区考核评价结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做出最终评价。 (四)媒体公示。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最终考核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和报道。 第九条 考核方法:考核评价采用定量考核评价和定性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法。采用加权评价法对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进行总体评价。第一步,将非现场分析与现场检查所取得的数据,通过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计算出各层次指标得分值。第二步,由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办公室组织对定性指标进行评审、打分。第三步,对各层次指标进行加权等计算,得到该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综合得分。 第十条 考核指标体系。 (一)经济增长环境:反映一定时期内,一个地区宏观经济运行中生产、分配和使用经济资源的总水平。包括GDP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和登记失业率5个子指标。 (二)社会信用环境: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征信咨询服务程度、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率和个人贷款违约率4个方面来衡量。 (三)社会法制环境:反映对违反现行金融相关法律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力度和效果。具体包括金融案件发案数、金融案件胜诉率和金融案件执结率等指标。 (四)宏观金融环境:包括存款增长率、贷款增长率、贷款余额占GDP比重、中小企业、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民间借贷情况等指标。 (五)地方行政环境:反映地方政府影响区域内金融业运行状况的指标。主要包括科学决策能力、行政对金融运行的干预程度和行政对金融业的扶持力度等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