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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2-12
【实施时间】 2010-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3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全市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确保我市辖区范围内桥梁设施完好和使用安全,杜绝桥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全市桥梁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桥梁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是城市建设与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目前,我市桥梁设施大部分状况较好,运行正常,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桥梁存在荷载等级低、超负荷运行、建成年代长、养护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个别桥梁甚至存在只用不管的现象,安全隐患突出。对此,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紧抓好桥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管理措施,确保我市桥梁安全。
  
  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建立桥梁安全监管体系,明确所辖桥梁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有效行使监管职能,加强对责任范围内桥梁的监督管理,使我市每一座桥梁责任到位、养护到位、监管到位。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按照“谁兴建、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桥梁管理工作实际,将我市桥梁的管理职责具体划分如下:
  
  (一)市城管局归口负责全市城市桥梁(连接和跨越市政道路的城市桥梁)的行业监管和自管桥梁的管理维护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所有桥梁管理的统计、协调及相关督办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委归口负责全市公路桥梁的行业监管工作。其中,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的具体维护管理工作由各区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公路桥梁的具体维护管理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市水务局归口负责涵闸、泵站、防洪调蓄设施等水工建筑物上桥梁的行业监管工作,具体维护管理工作由各级水务部门及相关企业负责。
  
  (四)公园、风景区桥梁的具体维护管理工作按隶属关系归口负责,市园林局负责行业监管工作。
  
  (五)机场、铁路、隧道及其他企业所属的桥梁,分别由机场、铁路、隧道等管理部门及该桥梁所属的企业负责管理与维护。
  
  (六)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在辖区乡道、村道及其他非列养公路桥梁的具体维护管理工作。
  
  (七)单位自建桥梁且未向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桥梁,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全面负责落实监管范围内所辖桥梁的责任主体、具体责任人以及桥梁的调查、统计和桥梁状况评估报告工作,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桥梁的管理和维护,指定专门的区级监管部门,并落实桥梁专项管理维护资金,确保桥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责任,健全机制
  
  各桥梁管理责任单位是实施桥梁日常检查与维修的直接责任主体,要明确具体责任人负责桥梁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桥梁监管部门要督促桥梁管理责任主体加强所辖桥梁的日常巡查、检测、监控和维护,建立桥梁基础资料库,完善桥梁日常管理制度,制订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对存在病害的桥梁,各桥梁管理责任单位要落实桥梁病害治理维护资金,及时进行维修加固。由于各类桥梁归口不同的行业部门监管,行业内对桥梁维护管理有具体标准的,按照本行业标准执行;行业内无相关标准的,参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8号令)及《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执行。各桥梁管理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桥梁(通道)的巡查,一般小型桥梁每周巡查一次,中型桥梁每3天巡查一次,特大型桥梁每天巡查一次。人行通道每季巡查一次,市内的车行通道每3天巡查一次,长江隧道每天巡查1-2次。
  
  四、加大投入,确保安全
  
  各桥梁管理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制发的《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估算定额标准》详细测算自管桥梁日常养护维修的经费标准,制订年度维护计划,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其中,市属各单位桥梁养护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区属各单位桥梁养护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安排,其他单位自管专用桥梁的养护经费由各业主单位自筹。对于重点病害桥梁的治理,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列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五、统一部署,统筹管理
  
  成立市桥梁安全运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检查、研究、协调、督办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局长为副组长,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建立桥梁安全状况年度报告制度。各桥梁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或各区人民政府报告所辖桥梁的安全状况,各归口管理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市桥梁安全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所辖桥梁的安全状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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