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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税局、工商局制定的《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做好我省扩大就业工作,现就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展创业空间 (一)放宽创业领域。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各类企业一律平等,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二)放宽登记条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凭本人身份证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鼓励发展一人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参与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该连锁店总部出具的相关文件材料,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放宽出资额限制。本省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登记设立不受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估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四)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其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农民设立专业合作社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场所证明,即可申请登记。 二、加大政策扶持 (五)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费项目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执行。 (六)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规定享受出资额、经营场所及税收等优惠政策;参加“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创业,同样享受上述政策。 (七)科技人员创业,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具体分配比例和兑现程序由合作各方商定;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高新区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科技人员创办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证后,按现行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外币;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可在用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九)就业困难群体创业,实行创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逐渐退出制度。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残疾人员创业的,由各级政府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资金扶持。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省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