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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79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专项医改试点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为保证以上专项医改工作稳步推进,卫生厅医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专项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卫生厅各专项医改的责任处室负责起草制定专项医改试点工作指导方案或意见,并于2010年3月底前印发供各地参考。各地要抓紧制定实施本地区医改近期重点工作执行方案以及专项医改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人,有步骤、分阶段地完成医改各项工作任务。各级专项医改试点工作责任人要认真学习研究有关医改政策,准确把握试点内容和进度,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自治区和各盟市要加强督导与检查力度,建立医改(含专项医改)进展情况监测制度,适时开展经验交流活动,分别在年中、年底进行综合性考核,努力完成各项医改工作任务。
  
  请各盟市将自主选择的专项试点工作及试点旗县市区于2010年2月26日前报卫生厅医改办公室。
  
  联 系 人:马力
  
  联系电话:0471-6944319
  
  E - mail:nmwstbgs@126.com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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