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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0]37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江西省部分医院调整医疗收费级别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各评审医院
  
  2009年省卫生厅对全省医疗机构进行了第二周期医院等级评审,江西省部分医院被授予三级甲等医院。根据《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175号)规定,同意新增为三级甲等中医医院的新余市中医院、萍乡市中医院、南昌市洪都中医院,新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鹰潭市人民医院、赣州市立医院、上饶市人民医院、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增三级甲等专科医院的南昌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江西省肿瘤医院、江西省儿童医院、江西省胸科医院、江西省精神病院、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南昌市第九医院、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江西省妇幼保健院、九江市妇幼保健院、景德镇市妇幼保健院、萍乡市妇幼保健院、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吉安市妇幼保健院调整医疗收费级别,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规定的三级(三级甲等)医院政府指导价格。其余医院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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