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所属县(市)、本部门驻京办事机构的清理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将确因工作需要拟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有关情况(包括所保留机构的规格、人员、资产、地址、职能、保留原因、主管部门等情况)于4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联系人:刘树君,联系电话:0451-82622127)。 二、妥善做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派出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进行安置。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工作方案,以积极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于5月30日前将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完成情况报省政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略)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