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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闽建房[2010]2号)。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商品房预售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预售许可时制定的预售方案中应按“一房一价”的原则如实申报预售价格,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应一次性将许可预售的全部房源对外公开预售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按申报价格公开销售。销售价格调整±10%以上的,应调整预售方案,重新申报预售价格。未重新申报预售价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闽建房[2010]2号文的要求对外公布商品房销售信息,对外发布的内容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照上登记情况一致。商品房项目名称原则上应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名称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如需另起别名,应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一并申报,经批准后以商品房项目别名纳入管理,并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在10日内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备案证明。在商品房项目初始登记审批通过前,因故确需退房的,买卖双方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退房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严格审查退房的资金凭证和相关资料,所退房源继续实行网上公示、公开认购。 四、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动态监管。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加强商品房预售动态监管,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于每月5日前在本市主要报纸公布上月新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名称、批准套数、面积、预售证号等信息。商品房项目的具体户型、房号、面积、价格等信息应通过“厦门网上房地产”公布供公众查询。 市国土房产部门要加强对新批商品房项目的跟踪督查,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满10日的项目要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和销售的企业,要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依法暂停其预售资格,并向社会曝光。 以上贯彻意见自2010年2月20日起实施。 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闽建房[2010]2号)(略) 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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