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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经信民爆[2010]176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5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换领民用爆炸物品相关许可证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2010年,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原有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到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工信部安全生产司《关于换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安函〔2009〕250号,见附件1)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将组织开展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换领相关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领相关许可证对象
  
  (一)已经领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且生产作业现场在广东省境内的民爆物品生产企业;
  
  (二)已经领取由原广东省经贸委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民爆物品销售企业。
  
  二、申请时间
  
  相关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
  
  三、应提交的材料
  
  (一)民爆物品生产许可换证应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说明。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5份,需注册地及作业地所在地市、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并加具意见;
  
  3. 2008年、2009年民爆物品专用设备备案、销售备案情况表、生产线情况表(见附件4、5、7、8);
  
  4.生产许可有效期内,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企业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见附件6);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它材料。其中工房、库房无设计资料的应由有民爆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咨询意见;
  
  6.企业当前状况与初次申请许可时发生了变化的,应补充说明情况,并附变化后能符合生产许可的的证明材料。
  
  (二)民爆物品销售许可换证应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一式5份,需经企业注册地和民爆物品仓库的所在地市、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并加具意见;
  
  3.2008年、2009年民爆物品销售备案情况表(见附件5);
  
  4.销售许可有效期内,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企业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见附件6);
  
  5.《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其它材料。其中,仓库无设计资料的,应由有民爆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咨询意见;
  
  6.企业当前状况与初次申请许可时发生了变化的,应补充说明情况,并附变化后能符合销售许可的证明材料。
  
  四、要求
  
  (一)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换证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做好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换证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坚决不予上报。
  
  (二)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认真准备,把换证工作与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民爆物品网上销售备案、设备备案、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结合起来,坚决杜绝“四超”现象,对发现的问题,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迅速加以整改。
  
  (三)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在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提交换证申请。许可证期满仍未提交换证申请的,依法予以注销。
  
  (四)在审查和上报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委民爆处。
  
  附件:1.关于换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事项的通知(略)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略)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略)
  
  4.民爆物品行业专用设备备案情况表(略)
  
  5.2008、2009年民爆物品销售备案情况表(略)
  
  6.2008年度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表(略)
  
  7.企业已批准未建成生产线情况表(略)
  
  8.企业在产生产线情况表(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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