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1037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5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森林防火命令

[接上页]

  五、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严格实行森林防火州(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负责制,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第一责任和主要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理顺防火机构,落实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物资储备、后勤保障及巡山护林员工资等经费,保证森林防火工作顺利开展。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依据部门职责切实履行好防控森林火灾的职责,全力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林业部门必须落实森林防火各项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乡长、村长、村民小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等关键人的具体责任,坚决把“责有人担、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打”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公检法机关要依法快速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非法用火、故意纵火等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作为重点工作立项督办,加大依法治火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行森林火灾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制度,对责任、经费、预案不落实,巡山护林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组织扑救不得力导致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人员伤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厉问责,决不姑息。
  
  
省长 秦光荣
  
  2010年2月11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