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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省委、省政府今年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2010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府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起草、审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要基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认真探讨立法中带有宏观性、全局性、长远性、规律性的问题,并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两个层面研究我省立法的现状、趋势和步骤,统筹规划政府立法工作,合理确定项目,突出地方特色,防止立法资源浪费,防止立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着力提高立法质量。要把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摆在重要位置,严格遵循政府立法的客观规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精心起草、审修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着力提高政府立法的质量。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地方政府规章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书面征求意见的范围,高度重视征求基层行政机关、有关行业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将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实践经验,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和反馈制度,积极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向省政府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有关部门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在慎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省政府决定。
  
  三、切实增强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对《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中的计划项目,起草单位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范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务必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相关单位完成此项工作的情况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或需要调整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中的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启动各项前期准备和研究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可转为计划项目。省政府法制办要适时提前介入,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二○一○年二月十日

  
  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
  
  制定《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提高立法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关注民生,联系实际,讲求实效,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2010年立法计划分为计划项目和预备项目。计划项目是指已形成规章草案或完成前期调研工作,2010年应出台的立法项目。预备项目是指2010年要抓紧进行前期调研,条件成熟时可转为计划项目的立法项目。
  
  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安排如下:
  
  一、计划项目(共9件)
  
  序号规章名称起草单位
  
  1、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水利厅
  
  2、湖北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3、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省农业厅
  
  4、湖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5、湖北省见义勇为奖励保护规定(修订)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6、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修订)省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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