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规范临床用药行为 1、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管理力度,加强合理用药宣传教育,规范医疗行为,防止不合理用药造成的伤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说明书使用药品,防止超适应症、超剂量用药。 2、药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储存环节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四、整治措施 (一)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强化对国家基本药物的监管 1、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规范创制新药,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建设,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规范医药园区建设,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 2、药监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的原则从严审批零售药店,鼓励连锁化经营。逐步建立药品购进品种、药品储存温湿度在线监管系统,加强药品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3、对我市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实施全覆盖抽验,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 (二)加强药品生产环节和特殊药品监管 1、药监部门要逐步建立药品生产企业电子监管系统,重点对原辅料购进、检验、成品销售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测。加强对高风险产品生产的监管,要结合全省换证工作,对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一次100%覆盖的跟踪检查,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再确认,重新核准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重点加强对三精黑河药业双黄连注射剂原料药提取各环节的跟踪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原料、辅料、化学中间体、中药饮片的管理。实施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相关制度,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2、加强特殊药品监管。依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特殊药品生产、流通的日常监管,规范生产流通行为,消除不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 (三)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 1、药监部门要落实我市抽验工作计划,充分发挥药品快检车初筛作用。加大对降糖降压、补肾强壮、风湿咳嗽、皮肤病、镇定安神等易被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成药品监管力度。逐步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完善药品追溯系统。 2、药监部门要对企业购销渠道、购销凭证、仓储条件等加强检查,重点查处超方式、超范围、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换发工作,严格准入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换发证照;对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准入关口,从严审批;认真开展好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工作,防止管理质量下滑。 3、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卫生部门、药监部门要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健全工作体系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完善信息上报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与资源共享。积极配合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建设省、市、县级监测网络,连通基层单位、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及季节性流感疫苗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力度,提高不良反应报告质量。 (四)加强医疗器械监管 1、加强对医疗器械市场检查力度,全面清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重点打击各种形式的无证、挂靠经营,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擅自降低经营条件、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等违法经营行为,强化日常监管。 2、加强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管,重点查验医疗机构使用产品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货渠道是否合法、产品是否注册、质量是否合格,杜绝医疗机构购进和使用无证的医疗器械。 (五)加强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执法监督 认真执行《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对重点野生药材资源实施动态监测和濒危预警,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和巡回执法,加大对非法收购、运输野生药材的处罚力度。对因管理不严,执法不力,造成辖区内非法收购、运输野生药材猖獗,野生药材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六)提高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药品安全应急处置业务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使相关人员熟练掌握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级别分类、工作职责、预警和报告,以及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处置方法。做好应急物资的准备工作,强化应急值守,严格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药品突发事件或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情况紧急案件,能够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