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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继续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以中小化工生产企业和化工集中区外的生产企业为重点,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对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尤其是安全距离、自动化控制水平等不符合要求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化工生产企业,能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调整的,必须限期整改;有条件搬迁的,督促落实搬迁计划,尽快实施搬迁;无法整改的,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严格执行省政府的规定,化工集中区外企业不得进行改变生产品种和扩大生产规模等的扩能改造,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须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各地安监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监管办法。 3、继续加强化工集中区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和各化工集中区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号)要求,加快设置化工集中区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建设;推行对化工集中区内企业实施集中监控,提高区域安全防范能力;开展化工集中区的区域性综合安全评估工作,提高区域安全可靠性。提请地方政府和化工集中区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化工企业分布特点,逐步建立化工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组建化工专门应急小分队,实现应急资源共享。 三、严格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切实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规范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结合近年来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规范,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做到公正透明。进一步改进许可证申报、审查和发证程序,完善许可证发证审批运行系统,做好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等审查发证工作。 2、从严把好危化品生产经营准入关。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专项整治的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化工建设项目的准入规定,严格危化品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安全审批,严禁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和不遵守规定程序;进一步严格生产经营单位许可条件,不符合领证条件的一律不予发证,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发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审批中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各环节的衔接,规范安监部门安全审查的内容和条件。 3、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24号令,进一步规范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及时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对未批先建项目、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一经发现,从严查处。严格许可证管理,定期公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领证企业名单,及时办理逾期未换领许可证企业以及实施关闭、转产企业的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1、规范危化品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基层安监部门“一企一档”、监管工作基本台帐、许可证管理台帐等基础资料,完善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统计报表制度,开发全省统一的危化品安全监管基础数据统计上报系统,提高基础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日常监管工作。 2、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省际、市际间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学习和借鉴外省、市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益做法和经验;继续加强苏、浙、沪三省(市)危化品道路运输联控机制建设,配合做好“环沪护城河”有关治理工作,为上海世博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3、提高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与效果。充分发挥危化品安全专家的专业技术特长,在安全检查督查、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政策制定、行政许可审查等方面,为企业、政府、社会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加强专家队伍管理,建立监督退出机制,提高专家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基层危化品安监队伍建设,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监管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监管水平,创新工作方法,确保监管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