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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津民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7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转业复员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09年冬季转业、复员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士官作转业安置:
  
  1、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
  
  2、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全程退役条件的;
  
  3、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服现役满第三期的;
  
  4、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5、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五至八级残疾等级的,或者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身体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役的,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服役十年以上的士官。
  
  (二)转业士官由市安置部门与部队移交单位集中移交,区县安置部门负责安置。
  
  1、由我市入伍的转业士官,经审查合格后,将档案转至入伍时户口所在区县(亦可转至配偶户口所在地区县)落非农业户口,由区县安置部门负责安置。
  
  2、易地入伍的转业士官,经市安置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审批落户后,转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区县落非农业户口,由区县安置部门负责安置。
  
  3、服现役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转业士官,未服满本期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由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三)区县安置部门接收转业士官的时间,从2010年3月底开始至6月底结束。
  
  (四)属转业士官个人原因在6月30日后仍未报到的,区县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五)转业士官的档案(区县正常分配的除外)移交退回工作,一律由市安置部门协同部队移交单位处理。
  
  二、复员士官的接收安置
  
  (一)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1、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2、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复员士官随义务兵由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二)城镇复员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予以接收安置:
  
  1、本市入伍,入伍前未参加工作且服满本期年限的;
  
  2、易地入伍,服现役期间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变迁,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居住地,另一方在士官服役期间投靠配偶(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的;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婚前在津有常住户口的,须报市安置部门审批落户,由户籍所在地区县安置部门安置;
  
  3、符合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全程退役条件的。
  
  (三)复员士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不予安置:
  
  1、农业户口入伍的;
  
  2、严重违反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并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
  
  3、符合转业条件,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四)农村入伍复员士官的接收
  
  1、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参照《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非农业户口。
  
  三、工作要求
  
  做好转业、复员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国特色新军事变革和巩固国防建设,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转业、复员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接收安置,切实维护转业、复员士官的合法权益。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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