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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法监字[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79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2010年春节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年春节期间我市将举办地坛庙会、龙潭庙会等19项有组织的庙会活动。为切实保障2010年春节庙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防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现就2010春节庙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做好春节期间庙会活动的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京政办发〔2009〕9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提高对做好庙会活动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杜绝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切实把2010春节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落实责任,各负其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庙会的举办(或承办)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是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庙会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在庙会范围内提供餐饮服务和提供各种现场制售餐饮小吃的单位或个人。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应当树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增强自身卫生管理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意见》第六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要求,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2010春节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与辖区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签订《2010春节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制定并严格执行辖区2010春节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方案,筛查各品种的现场制售餐饮小吃,严禁高风险餐饮小吃在庙会中经营制售。
  
  三、规范审批,执行标准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2010春节庙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临时餐饮服务许可,并具有从事餐饮服务经验。
  
  (二)从事2010春节庙会餐饮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及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三)提供2010春节庙会餐饮服务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卫生要求:
  
  1. 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制度,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做到购进食品和原料来源清楚、渠道正规。
  
  2. 根据经营品种,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清洗消毒、防尘、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备设施。
  
  3.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按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4.使用经过清洗消毒的餐饮具、工具、容器,或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餐具。
  
  5.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整洁工作服帽。
  
  6.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除垃圾。
  
  四、加强监督,开展监测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开展现场快速检验或进行采样监测。
  
  市卫生监督所要在2010春节期间对庙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卫生监督和检验监测工作进行巡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庙会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检测的指导工作。
  
  五、做好应急值守,及时报告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加强2010年春节期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0〕15号)的要求,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防控工作机制,加强节日期间应急值守,严格执行春节期间信息报告制度。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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