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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7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化工(含医药,下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止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对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化工行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多次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对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定期研究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化工行业依法监管、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质监、交通运输、环保、卫生、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商务、农业、国防科工、气象、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在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理等环节中的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化工行业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基础工作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凡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要在2010年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要在2012年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六)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在2010年5月底前完成登记工作。
  
  (七)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八)加强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工作。对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可能发生有毒和易燃易爆气体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自动控制和监测报警技术改造。
  
  (九)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切实做好重大危险源识别、检测、评估、申报、登记、监控工作;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重大危险源数据和视频实时监控、自动监测报警技术改造。
  
  (十)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评审、备案。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规模较小、达不到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定的,必须明确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资质相符的临近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签订救援服务协议。
  
  化工园区或化工产业集聚区及化工经营市场要依托专职消防队伍或企业专业救护队伍,组建应急救援和公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十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聘请本行业有关专家和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开展安全检查,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按规定报告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完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保证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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