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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设立省级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每年从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1000万元,按照“权属不变、集中使用”的原则安排,主要用于:培训上市后备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拟上市企业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奖励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该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上市办牵头另行研究制定。各级政府也要建立本级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
  
  (三)积极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协调解决改制上市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作为本级本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明确专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开辟“直通车”,及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在争取上市时需办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工商登记,以及需要税务、工商、劳动、质量监督、海关等部门出具无违法证明等手续的,要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企业帐物不符、财务报表不实、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共性问题,各级政府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灵活解决办法,并有针对性实施“一企一议”,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
  
  (四)各级政府对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我省上市后备企业,符合省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同等享受省创业投资资金优惠政策。
  
  (五)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省内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8]197号)的精神,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六)加大金融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上市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拟上市企业,要优先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拟上市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
  
  (七)积极利用我省和香港交易所已建立工作联系机制,以及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已签订合作备忘录的有利条件,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省内的,参照享受省内出台的各项扶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四、切实做好扶持政策的落实
  
  (一)加强上市工作机构建设。省上市办要加强对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指导;各设区市、重点县(市、区)要进一步充实上市工作机构力量,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各级上市办可聘请证券专业人才参与工作,增强上市办工作力量。
  
  (二)建立企业上市工作横向联系服务工作平台。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明确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职能处室并指定一名联络员,与省上市办建立经常性企业上市工作联系制度,完善协调工作机制。省上市办对企业在改制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转送有关职能部门,督促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做好协调服务,必要时提请省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五、提高中介机构服务企业改制上市的能力和水平
  
  (一)积极支持省内证券中介机构发展壮大。鼓励我省证券期货业经营机构通过增资扩股、上市、收购兼并等方式进一步增强实力;积极推动在我省设立闽台合资的证券公司,促进我省证券公司素质不断提升,数量稳定增长。支持省内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参与省内企业改制上市。建立和完善专业人才引进、培训、培养机制,提高我省证券中介机构人员素质与能力。
  
  (二)大力吸引省外、境外证券中介机构来闽开展业务。省外、境外证券中介机构拟在我省设立地区分支机构的,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设机构的所在地政府应本着“市场开放,公平竟争、健康有序”的原则予以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还可提供一定的政策扶持。
  
  (三)不断完善对证券中介机构的评价和监督机制。我省拟上市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发债等直接融资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上市办报备有关情况。各地上市办要跟踪评价证券中介机构在本地执业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报省上市办。省上市办根据各地上市办和企业反馈的信息建立证券中介机构在我省执业和诚信档案,供我省拟上市企业参考。对企业满意度高,执业质量好的证券中介机构,各级上市办优先向我省上市后备企业宣传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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