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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韶关市政府
【发文字号】 韶府[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在市区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市区公共秩序、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我市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省文明城市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限制在市区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外,在市区下列地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一)浈江区域内,除犁市镇、花坪镇,新韶镇的水口、东山、土井、陈江、大陂、黄朗水、侯山、石山、黄金村、府管、东联、莲花村委会、殡仪馆外面,乐园镇的新村、下坝、上坝、六合村委会,十里亭镇大部分地区(北起市二高技延京广线交国道323线至黄金村大桥、东至莲花山油库铁路道口、南至韶赣高速公路接百旺大桥出口)之外的所有区域。
  
  (二)武江区域内,除龙归镇、重阳镇、西联镇以及西河镇的下坑、塘湾、马屋、什石园、黄朗、糖寮、上窑、山蕉、田心、村头、大村村委会(韶关大道、庙仔山、老虎崖、松山及五里亭大桥路以北;武江南路与芙蓉东路交接口以南;芙蓉山以西)之外的所有区域。
  
  二、市辖三区(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区域内禁止经营、燃放孔明灯。
  
  三、禁止在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武江西河桥至犁市河段及其支流)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办庆典活动需在禁放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须向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五、禁放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居委会、小区物业为禁放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放责任人,禁放责任单位要负责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禁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六、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放责任单位如因工作不到位而发生在禁放区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行为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违反上述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区公安机关和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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