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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南市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局[2009]33号
【颁布时间】 2009-04-02
【实施时间】 2009-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南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有关办矿单位,各小煤矿:
  
  为加强煤矿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管理,防止超限引发事故灾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及《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的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报告制度
  
  (一)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应立即向煤矿调度监控值班人员报告,值班人员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煤矿值班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煤矿值班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应迅速采取措施,查明超限原因,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给办矿单位、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和市小煤矿安全监控中心。
  
  (二)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发现所属煤矿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应立即通知该煤矿主要负责人,同时向市小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市煤炭局和淮南煤监分局报告。
  
  (三)市小煤矿监控中心发现煤矿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应立即通知超限煤矿和该煤矿所在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并向市煤炭局值班领导报告。
  
  (四)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市小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在接到超限报告后,除不需通知已知单位外,仍按上述程序报告,并实时跟踪处理情况直至恢复正常。
  
  (五)报告应及时、准确,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直接向市煤炭局值班领导报告。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除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外,还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
  
  二、建立健全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追查制度
  
  (一)当瓦斯浓度超限在1.5%以下、持续时间超过3分钟的,由煤矿值班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组织查明原因,落实安全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市煤炭局。
  
  (二)当一氧化碳超限或瓦斯浓度达到1.5%至3.0%、持续时间超过3分钟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查明原因,落实安全措施,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市煤炭局、淮南煤监分局。
  
  (三)当瓦斯浓度超过3.0%的,必须制定排放措施,由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市煤炭局负责组织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给淮南煤监分局。
  
  三、建立健全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安全保障制度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管理工作,牢固树立“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健全超限三级追查处理制度。
  
  (二)各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时审阅瓦斯日报,及时处理出现的瓦斯和一氧化碳积聚、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等异常情况。
  
  (三)所有煤矿要制定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事故应急预案,当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及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四)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迟报、瞒报、玩忽职守等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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