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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有关办矿单位,各小煤矿: 为加强煤矿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管理,防止超限引发事故灾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及《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的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报告制度 (一)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应立即向煤矿调度监控值班人员报告,值班人员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煤矿值班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煤矿值班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应迅速采取措施,查明超限原因,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给办矿单位、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和市小煤矿安全监控中心。 (二)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发现所属煤矿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应立即通知该煤矿主要负责人,同时向市小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市煤炭局和淮南煤监分局报告。 (三)市小煤矿监控中心发现煤矿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应立即通知超限煤矿和该煤矿所在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并向市煤炭局值班领导报告。 (四)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市小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在接到超限报告后,除不需通知已知单位外,仍按上述程序报告,并实时跟踪处理情况直至恢复正常。 (五)报告应及时、准确,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直接向市煤炭局值班领导报告。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除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外,还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 二、建立健全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追查制度 (一)当瓦斯浓度超限在1.5%以下、持续时间超过3分钟的,由煤矿值班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组织查明原因,落实安全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市煤炭局。 (二)当一氧化碳超限或瓦斯浓度达到1.5%至3.0%、持续时间超过3分钟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查明原因,落实安全措施,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市煤炭局、淮南煤监分局。 (三)当瓦斯浓度超过3.0%的,必须制定排放措施,由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市煤炭局负责组织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给淮南煤监分局。 三、建立健全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安全保障制度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管理工作,牢固树立“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健全超限三级追查处理制度。 (二)各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时审阅瓦斯日报,及时处理出现的瓦斯和一氧化碳积聚、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等异常情况。 (三)所有煤矿要制定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事故应急预案,当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及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四)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迟报、瞒报、玩忽职守等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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