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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参予资审未通过、通过资审但未中标的企业均须评价。投标行为以评审、评标报告或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结果为准;履约行为评价以检查、通报、指令等书面文件为准;其它行为评价以通报、处理、决定等书面文件为准。 6、工程内容主要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工程、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投标行为指资审、投标两个过程,当仅为投标行为时,需注明资审或投标。 7、评价人对评价结果负责,并签字(盖章)确认,对评价有不同异议的可在签字(盖章)栏内说明,或附书面说明和处理意见。 8、涉及处罚的,应附处罚的正式书面材料(经核实确认的复印件)。所附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否则不能作为信用评价依据:①项目建设单位的通报、正式调查处理意见;②市级及以上交通、公路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造价管理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的通报、决定及正式调查处理意见;③国务院、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厅(局、委)的通报、决定及正式调查处理意见;④司法部门决定及正式调查处理意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