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国房字[2010]12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8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2010版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工商分局,各房地产中介公司:
  
  为加强房地产管理,确保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和资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2010版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在全市推广使用。各工商分局应做好2010版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九日

  
  附件1:
  
  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穗存量房合字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存量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因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等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遵循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内容。
  
  3.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4.在签订合同前,有关当事人应当出示必须由其本人提供的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5.本合同所指“存量房买卖交易”是指已办理产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的房屋权属人再行转让房屋。
  
  6.本合同用于存量房买卖交易,一经签订,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持书面存量房买卖合同及有关资料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如有违反的,请向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反映(电话:83346239)。
  
  8.卖方当事人应当慎重选择付款方式交割房款,为保护存量房交易和资金安全,尽可能选择银行托管的方式交割房款,以减轻风险,避免引起纠纷。
  
  9.根据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前述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标准,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费用标准。如发现中介机构超标收费的,可向物价部门反映(电话:12358)。
  
  10.买方当事人如需委托按揭机构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应当选择具备代办按揭资格的按揭机构,有关情况可登录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进行查询。
  
  11.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买卖双方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以低报、瞒报、漏报等方式偷税漏税,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2.本合同条款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没有约定的,可另行协商约定。
  
  13.本合同说明部分,各方当事人确认已经阅读,并签章如下:
  
  甲方(卖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乙方(买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丙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盖章):
  
  经纪人(签章):
  
  日期:
  
  存量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穗存量房合字 号
  
  甲方(卖方):;
  
  【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出生证】【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公司注册证】【其他:】
  
  号码:;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邮政编码:;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
  
  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邮政编码:;联系地址:。
  
  乙方(买方): ;
  
  【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出生证】【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公司注册证】【其他:】号码:;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邮政编码:;联系地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