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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建城字[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园林单位、园林社区和园林道路申报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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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报程序
  
  (一)县(市、区)的城市公园,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设区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
  
  (二)设区市的城市公园,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推荐。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城市星级公园的申请和推荐报告;
  
  (二)申报星级公园基础资料:
  
  1、星级公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
  
  2、创建星级公园总结报告(文本和图册);
  
  3、城市公园的土地使用证或绿地证(复印件);
  
  4、城市公园平面图(标注功能分区及主要景点);
  
  5、公园绿化现状图;
  
  6、公园市政管线现状图;
  
  7、公园公共设施配套图;
  
  8、公园建筑物清单(包括建筑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9、公园内乔木、灌木等园林植物分类普查登记资料(表格);
  
  10、公园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六、考核程序
  
  申报城市星级公园从二星起步,申报二星、三星公园的,我厅委托设区城市公园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审(三星公园各市进行交叉考核评审);申报四星、五星公园的,由我厅组织专家考核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星级公园进行实地考察;
  
  (二)审查申报星级公园总结报告、有关资料;
  
  (三)经评审符合星级公园条件的,向社会公示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创建宜居城市领导组表彰、命名。
  
  七、星级公园标准
  
  城市(县城)星级公园考核六类项目,设定总分1000分。其中:规划管理100分,绿化景观管理250分,园容卫生管理200分,基础设施管理200分,经营服务管理150分,安全和保卫管理100分。县级市和县城公园、各专类公园无经营服务项目时,可不考核经营服务管理,总分可按850分计算。各类城市星级公园考核标准如下:
  
  五星级公园:设区城市得分95%,县级市得分90%,县城得分85%;
  
  四星级公园:设区城市得分85%,县级市得分80%,县城得分75%;
  
  三星级公园:设区城市得分75%,县级市得分70%,县城得分65%;
  
  二星级公园:设区城市得分65%,县级市得分60%,县城得分55%。
  
  五星级公园可以申报“山西省城市精品示范公园”。
  
  八、命名授牌
  
  二星、三星城市公园,只命名公布,不授牌,各地可按全省设计的统一样式自行制作挂牌;四星、五星城市公园进行命名授牌。
  
  九、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星级公园”实行复查制。自公布命名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降低星级或撤销“星级公园”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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