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吉建办[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5、其它材料和申请事项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执行。
  
  (三)对于原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房屋,应换发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原发证部门应将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档案移交当地房屋登记机关。原发证机关和审核人承担档案交接前发证责任,房屋登记机关承担档案接收后的相关责任。接收档案中发现问题的,在交接时明确原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名称,责任由其承担,档案归房屋登记机关保存。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各地原有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机关不得再进行房屋登记。
  
  对于房屋档案完整、符合当时登记条件的集体土地房屋,房屋登记机关应将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记入房屋登记簿,换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于原房屋档案不完整,无法记入登记簿或记入登记簿事项不全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时的登记要件规定,要求房屋权利人在换发房屋权属证书时补全材料。
  
  (四)对于已经完成集体土地房屋登记交接工作,并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城市,要抓紧安排专人对房屋原始档案进行整理,并补录登记簿。对于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原已建立单独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的,应逐步转化为统一房屋登记机关的分支机构。
  
  三、加强领导,保证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各地要高度重视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具备条件的应在基层设立分支机构,方便权利人申请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依法登记水平。各地房屋登记机关要定期召开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研讨会,交流经验,及时解决疑难问题。加强对登记发证机关、委托或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登记质量考核制度,保证工作质量。对在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予严肃查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申请当地财政解决。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良好氛围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政策性强,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集体土地房屋登记中,我们既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又要引导农民积极参与。要加强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政策的宣传,结合农村特点,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进一步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农民对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认知和接受程度,营造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在开展集体土地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二○一○年二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