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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负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认真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的决定,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其他投资方的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按照《监事会办法》的规定,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的问题、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决策和经营行为,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要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进行报告。 3、在深入开展检查和充分研讨的基础上,认真撰写监事会报告。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客观、公正地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在揭示企业存在问题时,应做到事实清楚、数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建议可行。 4、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提交任期工作报告,全面综合分析和总结任期内的监督成果与存在不足。 5、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的要求,对征求意见的事项,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十二)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应当依法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并从企业工作流程上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落实。 1、企业应通知监事会成员参加或列席企业有关会议,确保监事会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同时,企业还应当保证监事会有足够的履职经费。 2、企业的战略规划、全面预算、资本运作、财务会计,以及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合同、关联交易等有关情况和资料,要真实、及时地向监事会提供。 3、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有关职务消费、薪酬分配等事项,应同时抄报监事会。 三、完善监督工作机制 (十三)监事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主动加强与企业审计、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必要时,还可以聘请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形成资源共享、信息沟通、联动合作、有效协调的监督工作机制。 (十四)监事会应当通过个别沟通、书面提示等方式,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或解决的有关问题,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 (十五)监事会应当定期对监督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影响企业改革发展,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共性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对策或建议。 (十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完善监事会监督成果的运用机制: 1、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决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时,应征求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的意见。 2、在核定企业经营业绩、核销企业不良资产、核准企业经营利润等重大事项时,应事先征求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的意见。 3、对监事会报告中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整改意见,要求企业整改。 4、每年召开监事会工作专题会议,听取监事会的工作汇报,提出工作要求。 四、加强监事队伍建设 (十七)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外派监事人才队伍。在建立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监事人才库”,有针对性地做好外派监事选拔聘用的同时,加强对监事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提高监事的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 1、建立高效的业务培训机制。完善监事任职培训和后续在岗培训,着力增强对外派监事和监事会主席培训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抓好经济、法律、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监督检查实务操作的技能,不断提升监事会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2、建立规范的考核评价机制。实行对监事会和监事的年度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监事会评价的重点是监督检查成效和运作的规范性、有效性,主要包括评价报告的客观性、财务检查的真实性、建议意见的针对性、监督资源整合的有效性等内容。监事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内容。 各区县国有企业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