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房金发[2009]70号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需要,规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公积金贷款包括三种类型:
  
  (一)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借款人将抵押房屋转让给拟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借款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并由新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借款人的贷款转为新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A);
  
  (二)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B)。
  
  (三)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C)。
  
  第四条 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已办出,并能办理抵押手续。转公积金贷款A涉及的房屋应能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条 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转公积金贷款由中心招标确定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费由新借款人(或借款人)承担。
  
  第七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转公积金贷款A、转公积金贷款B涉及的房屋由中心招标确定的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费由新借款人(或借款人)承担。
  
  第二章 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的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应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转公积金贷款A应已偿还一年以上;
  
  (二)转公积金贷款B、转公积金贷款C应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
  
  (三)原借款余额超过转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部分,由新借款人(或借款人)自筹,并与转公积金贷款一并用于提前偿还原借款本息;
  
  (四)转公积金贷款B、转公积金贷款C的新借款人与原商业贷款借款人的关系须为本人或配偶;
  
  (五)转公积金贷款C原公积金贷款与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人数合计不得超过两人。
  
  第三章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转公积金贷款A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转让交易价格、房屋评估价值低者的六成;
  
  (二)转公积金贷款B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低者的六成。
  
  (三)转公积金贷款C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最大贷款额度与已贷额度的差额,且不得超过按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度与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
  
  第十一条 转公积金贷款期限执行《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四章 转公积金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转公积金贷款A的办理程序:
  
  (一)新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中心转公积金贷款受理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受理办事处)审核,确认是否同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三)由中心招标确定的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四)中心、担保公司、新借款人、抵押人签订《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担保合同》;
  
  (五)中心受理办事处为借款人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并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六)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到新借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七)新借款人将自筹资金与转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用于提前偿还原借款人尚欠中心的借款本息;
  
  (八)担保公司监督原借款人与中心解除房屋抵押登记并收执房屋所有权证;
  
  (九)担保公司监督原借款人与新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收执新房屋所有权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