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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请在填报信息栏填写“是”或“否”(下同);在备注栏填写总法律顾问姓名 四、“专职总法律顾问”是指:(1)担任总法律顾问并以分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为主的企业高管人员;或 (2)由企业其他领导兼任总法律顾问,同时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其他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五、请在备注栏填写副总法律顾问姓名 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中层部门以上(不含中层)管理人员 七、请在备注栏填写关于总法律顾问职责管理制度的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 八、请在备注栏填写是以何种方式明确 九、“重要子企业户数”按照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数量发生变化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十、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指:设置专(兼)职总法律顾问或副总法律顾问。请同时填写附表 十一、请在备注栏填写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办法或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文件名、文号及发文日期 十二、请在备注栏填写合同法律审核办法或企业合同管理办法文件名、文号及发文日期 十三、请在填报信息栏填写“是”或“否”;在备注栏填写参与数量 十四、请在备注栏填写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办法或企业重要决策管理办法文件名、文号及发文日期 十五、“重要决策”按照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 十六、“案件数量”包括案件件数和涉案金额,涉案金额计算至“万元”,下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标准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企业自定标准低于上述办法的,依照企业自定标准确定,下同 十七、“胜诉案件”是指:经诉讼、仲裁等程序取得胜诉判决或通过和解等方式妥善解决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附表 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表 企业名称: 序号 重要子企业名称 总法律顾问 (或副总法律顾问)姓名 联系方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