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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颁布时间】 2010-05-04
【实施时间】 2010-07-01
【法规编号】 480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四条 省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以1∶10000(城市规划区1∶5000)及以小比例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为基础,完成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整合工作。
  
  市、县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以1∶500至1∶2000及以小比例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为基础,完成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及整合工作。
  
  服务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整合工作的,经本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的存储管理和档案建设,保障数据资料安全。
  
  第十六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理空间信息历史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工、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应当在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地理空间数据目录、元数据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地理空间数据,以及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供用户浏览、查询,并按规定提供下载服务。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众地图网,并通过互联网提供公益性地图服务。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对用户提出的地理空间数据共享需求,应当及时给予响应和回复。
  
  地理空间数据的提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成果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应当自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集成、整合工作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返回其所需要的地理空间数据。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应用地理空间数据中需要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及时组织整合或者采集地理空间数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地理空间数据的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机构不得利用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以及经集成、整合后的地理空间数据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运行机制,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共享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数据处理、集成、整合、管理,以及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地理空间数据丢失、损坏或者失密泄密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地理空间数据集成、整合、更新的;
  
  (三)未按规定公布信息、提供服务的;
  
  (四)利用地理空间数据及其相关资料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五)对用户提出的共享需求未及时给予响应和回复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提供地理空间数据;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交地理空间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空间数据的;
  
  (三)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地理空间数据的;
  
  (四)将获得的地理空间数据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以外的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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