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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实施就业服务计划,完善市场服务体系。 一是强化就业服务。开展送就业信息、送就业政策“双送”活动进校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和就业政策。举办高校毕业生人才交流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等系列专项活动,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至少提供三次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二是提高职业能力。推动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鼓励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是完善就业市场网络体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培育专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实现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互联互通。把网络招聘作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重要渠道,大力组织开展网上招聘活动。 四是健全就业拓展服务。认真落实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落户政策,做好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切实解决档案管理等问题。为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 (四)实施就业援助计划,促进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是建立援助制度。将登记求职1年以上、困难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确定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帮扶范围。 二是落实援助措施。实施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加强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心理健康服务,使其转变就业观念,化解就业压力。建立一对一的帮扶机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行托底安置。 三是援助特殊群体。少数民族地区招录(聘)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各专门项目招募人员,应向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倾斜。加强对长期失业聚居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三、落实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力度。教育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资金,金融部门要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合力。严厉打击就业歧视行为,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二)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加大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鼓励和促进校企联合办学,培养实用对路人才。市教委要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状况作为学校招生计划安排、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和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保障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支出计划,满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别是满足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的需要。 (四)做好就业信息统计。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台账交换制度,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制度,全面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沟通联系,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会商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五)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大力表彰和宣传就业典型,形成政府鼓励就业、社会支持就业、高校毕业生积极就业的良好氛围。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附件:2010年重庆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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