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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劳社办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再就业优惠证》持有人员继续享受扶持政策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决定开展《再就业优惠证》持有人员继续享受扶持政策资格确认工作(以下简称资格确认工作),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确认时间
  
  2010年1月25日至4月15日。
  
  二、资格确认内容
  
  1、持证人员是否确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或继续持有对象。
  
  2、持证人员目前是否仍然具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条件,主要核查持证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死亡或享受政策期满等情况。
  
  3、持证人员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主要核查持证人员已经享受扶持政策的项目、内容、期限、金额和起止时间,2010年1月1日后继续享受的政策项目、内容和终止时间。
  
  4、持证人员是否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再就业优惠证》,或出租、转让和涂改、撕页、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等情况。
  
  三、资格确认方法
  
  1、授权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资格确认工作。原则上要求持证人员本人持证到发证机关指定地点进行资格确认;凡在外地就业不能按时参加资格确认的,应当通知其亲属持身份证明和《再就业优惠证》代其进行资格确认或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资格确认。
  
  2、对资格确认符合要求的《再就业优惠证》,应在相应栏内加盖“继续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资格确认章”印戳,不再加盖“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合格专用章”印戳;对资格确认未通过的,证件予以注销并收回;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资格确认的,报送省厅在工作网上将证件予以注销。
  
  3、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对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展资格确认工作进行督查,核对并整理《再就业优惠证》数据,抽查资格确认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到位。省厅将于5月份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资格确认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切实发挥资格确认工作对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基础作用。
  
  四、工作要求
  
  1、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资格确认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安排专门力量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资格确认。
  
  2、各发证机关和街道、乡镇、社区、企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在辖区内大力宣传资格确认工作,使持证人员认识资格确认工作的重要性,了解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并要公告重申:继续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资格确认未通过的,其持证人员不得再享受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同时,结合资格确认工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宣传,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家喻户晓。
  
  3、资格确认工作中,要重点审核持证人员所享受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在《再就业优惠证》的相应栏目内登记,并认真负责地填写《继续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资格确认登记表》、《再就业优惠证持有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情况汇总表》、《资格确认工作汇总表》、《资格确认不合格人员花名册》(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4、在资格确认工作中,如发现持证人员不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的,应及时注销《再就业优惠证》;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再就业优惠证》,及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应注销其《再就业优惠证》,追回其减免的税费和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对资格确认未通过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造册,并报送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集中统一销毁。
  
  6、各地资格确认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情况汇总、统计分析和工作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资格确认汇总的相关报表和工作总结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送省厅就业与失业保险处。
  
  联 系 人:刘强
  
  联系电话:0731-84900027
  
  传真:0731-84900085
  
  Email:jiuyechu6708@sina.com
  
  附件:1、继续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资格确认登记表(略)
  
  2、《再就业优惠证》持有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情况汇总表(略)
  
  3、资格确认工作汇总表(略)
  
  4、资格确认不合格人员花名册(略)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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