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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9]33号
【颁布时间】 2009-04-02
【实施时间】 2009-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对内承包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用地单位应当从用地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年承包金总额的10%作为定金,出让金、承包金余额应当在90日内付清。承包土地每满一年后的90日内付清下一年的承包金,逾期未付清土地价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逾期达90日仍未付清价款的,用地批准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金的缴纳,原则上一年一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一缴。
  
  第十六条  农业开发用地流转要服从国家征用,但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并理顺合同关系。
  
  第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承包方违法改变承包土地性质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二)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非法收取费用;
  
  (三)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及纠纷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因农业开发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应当限期进行整治,恢复土地原状,并依法处理。
  
  用地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又拒不改正,造成土地闲置、弃耕抛荒的,依照《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等规定处理。
  
  擅自改变农业开发用地用途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由市农业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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