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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网络发言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网络发言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网络发言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市政府网络发言人工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发言人由政府指定或授权,对外发布政府的网络新闻和政务信息,并就网络媒体和公众关心的相关问题进行答复。
  
  第三条 网络发言人是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动工作系统。
  
  第四条 网络发言人的宗旨是“听民意、汇民智、解民忧、聚民心”,目的是创新政府信息公开的新渠道和新方式,畅通政府与网民交流的官方通道,规范网络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网络舆论,促进信息公开。
  
  第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晋城在线”是网络发言人第一发布平台。网络发言人通过文字、图片、视频、在线发布、跟帖等多种方式进行网络发布。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网络发言人的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协调网络发言人的工作,以及综合考评的审定。
  
  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是网络发言人的业务主管机关,负责政府网站对外发言,指导、检查、监管各部门网络发言人的工作。
  
  第二章 网络发言人设立
  
  第七条 网络发言人设立范围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驻市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市直相关事业单位。
  
  第八条 第七条所属单位设立网络发言人、联络员各1名。网络发言人由所在地区、单位的班子成员担任。联络员要求了解、熟悉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掌握互联网舆论引导工作的方法与技巧,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三章 网络发言人职责
  
  第九条 网络发言人职责:
  
  1.以单位实名,适时就本地区、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在网上进行发布,听取网民意见与建议。
  
  2.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突发性事件及处理结果的网上通报。
  
  3.处理相关网帖的答复工作。
  
  4.研究分析网络舆情与网络事件,开展与网络媒体的联系与协调。
  
  5.网络发言人联络员协助网络发言人,具体做好网上信息发布、网帖处理等工作。
  
  第四章 网络发布内容
  
  第十条 网络发布内容:
  
  1.重要或突发事件、媒体事件。
  
  2.媒体、网民关注的我市社会热点问题。
  
  3.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4.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
  
  5.各县(市、区)、各部门需向社会通报的有关情况。
  
  6.其他需发布与答复的事项。
  
  第五章 网络发布时效
  
  第十一条 网络发言人根据本县(市、区)、本单位网络新闻发布的安排,及时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网上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热点问题,应在信息生成后的24小时之内予以发布,提高政务信息的发布效率。
  
  第十二条 网络发言人应关注主要门户网站、重点新闻网站、社区网站,如人民网强国论坛、新华网发展论坛、西祠胡同、天涯社区、新浪论坛、搜狐论坛、网易论坛等涉及晋城网帖的版面,对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网帖,原则上要求在网帖首发后24小时内以网络发言人名义予以答复,提高应对网上舆论的速度。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网络发言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网民反映的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网络发言人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和向“利害”相对人提供发贴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单位、家庭住址及IP等信息。对发贴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单位、家庭住址及IP等信息加以保密,不得他用。
  
  第十五条 对于不宜在网络公开发布的处理结果,网络发言人只向发帖人回复,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效果评价
  
  第十六条 网络发言人进行网络信息发布或开展网帖回复处理后,应主动统计分析网民的观点、意见,及时作出网络发布与网帖答复工作的效果评价,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提高网民的满意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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