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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0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九)安全监督处
  
  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承担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水电工程设施、防洪设施、水库大坝及重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和保卫工作;组织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水利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十)政治部
  
  拟订水利系统人才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指导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党建等工作;负责水利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厅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专家管理工作。
  
  (十一)劳动培训教育处
  
  组织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社会保障、职工再就业、劳动保护、卫生保健和疗养休养工作;负责水利系统职工培训、继续教育、工人技能鉴定工作;拟订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厅培训中心工作;编制水利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水利厅直属院校的工作。
  
  机关党委(党建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0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7名(含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3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自治区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自治区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三)加强对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伊犁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管职责,实现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为自治区水利厅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接受自治区水利厅领导,是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自治区额尔齐斯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伊犁河流域开发工程建设管理局接受自治区水利厅领导,具体负责额尔齐斯河流域和伊犁河流域工程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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