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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7
【实施时间】 2010-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3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规划所及国土资源中心所报区规划分局和国土资源分局审查、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农民建房资格审查表;
  
  (四)拟划定的住房用地宗地图;
  
  (五)村民会议结果情况和公示结果的书面材料、说明;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以下简称“圈外”)及个人建房严控区范围外的住房用地申请经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及规划所分别报区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审批。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区国土资源分局核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以下简称“圈内”)及个人建房严控区范围内不审批除危房改造外的重建、改建住宅和零星新建住宅。确需建房的,应安排在规划确定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内。住房用地申请经乡镇规划所及国土资源中心所审核后,分别由区规划分局审批,报市规划局核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住房用地经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规划所及国土资源中心所联合张榜公布审批结果,共同实施放线。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原有住房需要改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乡镇建设规划的,经乡镇规划所及国土资源中心所分别报区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区国土资源分局核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含安置房)建设用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后,由乡镇规划所及国土资源中心所分别报区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审查,报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批准后,核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一)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农村土地整治(含“城中村”综合整治)需要拆迁安置的。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经市规划局审批的农村住宅小区修建详细规划;(三)规划建房户户数和每户的用地面积安排说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自收到村民委员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申请建房合格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由国土资源中心所及规划所报区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审批;区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应在10日内完成审核、审批。需要由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需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除外)。
  
  第四章 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流转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农村村民可以通过评估显化宅基地资产。
  
  第二十条 “圈外”及个人建房严控区范围外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的在农村村民之间可以流转:
  
  (一)农村村民已进城购买商品房不再使用该处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退出原承包土地并不再使用该处宅基地的;
  
  (三)农村村民户口已迁出不再使用该处宅基地的;
  
  (四)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域内根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可以流转的。
  
  第二十一条 已获批准的、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宅基地流转条件的村民建房用地指标可以进行流转。持有村民建房用地指标需要建房的,可以在规划确定的住宅小区内购地建房。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用地指标流转的办理程序依照《株洲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在政府实施土地整治、“城中村”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范围内,项目实施单位对农村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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