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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安办函[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10-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3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邳州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的函

徐州市人民政府: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邳州石膏开采活动经历了20多年发展历程,现已达到年生产能力748万吨、矿区面积47.13平方公里的规模。由于特定历史以及石膏矿石价格低等各种原因,石膏开采具有一定盲目性和随意性,安全投入也严重不足,致使邳州石膏矿山存在有大量未治理采空区、开采设计不规范或不按照规范设计开采、盗采矿产和违规开采保安矿柱以致造成村庄下开采、矿与矿贯通等较多重大安全生产问题。2008年,国土部门对邳州石膏矿山进行整合,将原有17家石膏矿山企业整合为21个生产系统,分别归属3个集团公司管理。同时,省安监局给邳州市政府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邳州石膏开采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8]205号),要求邳州各石膏矿山自2008年12月27日起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必须按照开发利用方案以及非煤矿山改扩建项目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切实组织生产系统改建,在通过安全设施验收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但是,当前邳州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009年连续发生了3起伤亡事故和2起采空区地表塌陷事件,造成3人死亡、3000多平方米农田毁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就加强邳州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对已经通过安监部门批准进行系统改造的环宇石膏有限公司云海矿等7个改建石膏矿山,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严禁其在改建期间从事生产活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且通过验收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
  
  2、对至今未进行改造工程设计以及改造工程设计安全专篇未通过安监部门审查的石膏矿,要加大对其整治工作力度,实施重点监控,严禁其非法从事生产活动,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相关手续,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3、对大东方石膏矿等5家在建矿山,要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实施动态监管,在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以及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不得投入生产。
  
  4、所有石膏矿山在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非法生产。对擅自违法生产的企业,应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继续违法进行生产的,必须予以关闭。
  
  5、对在石膏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擅自违法违规许可石膏矿山生产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致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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