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大力推行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尽快下发《吉林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在做好试点城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向省内其他大中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不断完善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加强对各类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示和听证制度,妥善处理好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规划审批、许可事项。 五、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巩固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认真完成“回头看”和专项治理巩固、深化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地应于2010年3月1日前,将2009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理情况上报省厅。 充分利用已经建立起的省、市州、县(市)三级专项治理组织机构,继续采取属地化实施、自查自纠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深入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做好项目的清理和排查工作,项目排查重点应围绕《城乡规划法》执行情况、变更规划和调整容积率情况、城乡规划环评执行情况等方面内容展开,妥善做好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与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协调与衔接。 六、加强城乡规划廉政、勤政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各地要加强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和修改等各环节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认真履行“一书三证”、放线验线、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程序,及时纠正专项治理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行城乡规划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不断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切实保证城乡规划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