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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萍各单位: 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事关政令畅通和机关高效运转。一直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各地、各部门也都能认真执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但目前我市公文处理工作仍然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个别县区和少数部门上报市政府公文屡次出现多头主送、越级上报、错用文种、请示件不署签发人或签发人不符合规定、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和白头形式报送等不规范行为,导致公文体外循环,倒流,丢失,贻误办理时效等现象的发生。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为提高办文质量和工作效能,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觉遵守行文规则,做到规范行文 (一)需向市政府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一律要用“请示”;向市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的要用“报告”;向市政府就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用“意见”。 (二)主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秘书科统一收文后,按照公文运转程序进行呈递和处理。 (三)除市政府负责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市政府负责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四)主送市政府的“请示”、“意见”和“报告”必须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请示”、“报告”要标注签发人;请示件在附注处要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五)主送市政府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同时主送其他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六)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事项,或提出工作意见,必须制发成正式公文,主送机关必须为市政府,不得主送市政府办公室及其科室,不得用白头文稿。 (七)非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包括主送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如需市政府负责同志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的,应当抄送市政府。 二、严格把关,切实提高公文质量 (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部门(含县区)代拟稿一律由部门(含县区)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呈送,并对公文内容负责。规范性文件一律需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 (二)代拟文稿应符合行文要求,做到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指导性、操作性较强。不出现照抄照转、内容空泛、退办不发现象。 (三)代拟文稿文种使用妥当,内容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体例规范;经初审,内容结构无较大改动现象。 (四)代拟文稿涉及全面性工作的,报请市政府召开有关会议进行了研究并讨论通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已签署了意见。 (五)代拟文稿在送市政府负责同志审签前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对公文内容进行初审和审核,再呈送市政府负责同志签发。公文在正式印制前一律由办公室秘书科进行复核,对审签手续、附件材料、公文格式进行规范把关。 (六)代拟文稿首页使用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拟稿纸,拟稿纸的相应栏目填写、打印规整。 三、高效运转,努力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一)请示类文件报送的时间与文件印发的时间差距一般不超过3天。 (二)对交由部门提出意见的请示件的办理,严格按时限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回复意见。 (三)各单位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一般应提前8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 (四)拟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的文件,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 (五)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预留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强化责任管理,实行退文处理制度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文(含代拟稿),市政府办将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由此造成工作延误的,由报文单位自行负责。 (一)错用公文文种的; (二)越级行文的; (三)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或签发人不符合规定的; (四)非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主送领导个人的; (五)“请示”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的; (六)“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七)“请示”件主送机关不当或多头主送的; (八)代拟稿未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的; (九)涉及有关部门业务而未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的; (十)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 (十一)格式(发文字号、标题、附件、印章、联系人、主题词、用纸等)不规范的; (十二)其它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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