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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9]23号
【颁布时间】 2009-04-02
【实施时间】 2009-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期间严禁在山间林区田间草场居民区边祭祀动用明火的通告


  清明节临近,因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活动极易引发火灾事故,根据消防部门的防火规定,清明节期间,严禁广大市民在山间、林区、田间、草场、居民区边进行烧纸钱、焚香、点蜡、燃放鞭炮等动用明火的祭祀活动。如不遵守规定,在祭祀中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消防部门和森林防火部门将依照消防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祭祀者进行严肃处理。
  
  为了维护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祭祀时请到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在祭祀活动中,请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告。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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