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二)新城的总体规划、控详规划、重点地区(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由市城乡规划局和两个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法定程序审定后,由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组织实施;新城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与审批由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城乡规划分局负责;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城乡规划分局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开工验线和竣工验收。 (十三)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地政、地籍管理等工作,受委托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分别设立土地收储中心,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土地的批次用地审批由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件和审批,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涉及呈报省、国家的事项,需呈报到市国土资源局后,再行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把土地统征权和土地监察权分别下放给两个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征地过程中,地上拆迁物无统一补偿标准的,由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补偿标准。 (十四)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环保分局负责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物排放审批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审批,其余项目简化环保审批手续。 (十五)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房产住宅分局负责核发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负责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抵押登记、房屋注销登记、房屋转移登记及廉租房审批等。 (十六)原哈尔滨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及国家、省、市派驻中心的服务窗口,负责为哈经开区、平房区及拓展区的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行政审批与相关服务,也可根据需要覆盖至新城内非“县”体制管理的行政区。 (十七)依托松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哈尔滨科技创新城联合审批服务中心(同时挂松北行政服务中心牌子),为迎宾路工业集中区及拓展区、哈高新区创业中心直属4个孵化器、松北区所辖区域内的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行政审批与相关服务。 三、关于行政执法管理问题 (十八)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检查外,行政执法部门对新城内的企业经营实行非违法不介入。必须进行执法检查时,由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派人陪同检查。 (十九)新城内日常执法及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执法事项,委托松北行政执法局和平房行政执法局统一执法。鼓励新城探索行政执法新模式,逐步形成“一支队伍综合执法”。 (二十)新城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受委托范围内依法行政,涉及规划、土地、环保等重大执法事项,要自觉接受市相关部门的执法监察。 四、关于政策、资金支持问题 (二十一)给予财税扶持政策。以哈高新区、哈经开区2009年上缴市级共享税收为基数,2010年至2012年,将超基数部分全部返还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2013年至2015年,将其上缴市级共享税收超过区级平均增幅部分全部返还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2010年至2015年,将其缴入市级的土地、房产契税分别按60%比例返还两个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二)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新城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收取,并全部留给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用于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新城内征地上缴的新菜田基金由市财政返还两个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三)给予土地开发支持。新城建设期开发土地收缴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留给新城,由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统一收取,用于新城发展建设。新城范围内马家沟和何家沟沿岸的土地,由新城负责开发建设。 (二十四)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自2010年起,市政府各类专项资金重点向新城倾斜,用以支持新城内企业发展和大项目建设。 (二十五)给予融资支持。新城建设期内,市政府优先支持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发行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 (二十六)给予项目支持。对全市重点建设的大项目,按照新城不同产业定位优先予以摆放。 五、关于其他问题 (二十七)积极争取省的支持,使新城能够享受“哈大齐工业走廊”“5+1”重点区的优惠政策。 (二十八)国家和省下发给我市的有关经济、科技方面的文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转发新城指定管理机构。 (二十九)本意见所涉及的相关扶持政策,同样适用于哈南工业新城所涉及的南岗区、香坊区、阿城区、双城市和五常市等有关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