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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9年11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政府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在当前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务院发布《条例》,是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举措,对政府参事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参事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在全面总结政府参事工作60年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政府参事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做出了新的规定,这是政府参事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条例》的发布实施为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指明了方向,使参事工作从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要加强学习,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参事工作的自觉性。 二、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 参事制度是党的统一战线理论运用于国家政权建设的伟大创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政府决策机制建设相结合的成功实践,是政府了解民意、反应民意、集中民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当前,全国、自治区正处于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期,各级政府决策面临着更加复杂的环境和更加繁重的任务,迫切需要及时全面地掌握真实情况,了解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政府的科学民主决策越来越需要广开言路,越来越需要咨询机构提供智力支持。 《条例》内容丰富、内涵深刻。规定了参事、参事工作机构应履行的责任以及参事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参事 “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 的基本职责,同时规范了参事的选聘范围、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 《条例》还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单位支持和保障参事工作的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要求,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安排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开展参政咨询工作的重点任务,定期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参事的工作,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并向参事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条例》明确了政府参事的民主监督职责。 这些新规定、新要求为参事履行职责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条例》。 三、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政府参事工作 各市、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宁夏参事工作的新发展。 (一)积极推荐参事人选。参事是政府参事工作的主体。自治区各部门、直属机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推荐事业心强、参政咨询能力强、有代表性、社会影响大的优秀专家学者到参事队伍中,加强参事队伍建设。 (二)努力加强参事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要进一步支持、配合参事工作,让参事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区政府科学决策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要积极支持参事调研工作,为参事开展调查研究提供优质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切实保障参事的参政权、监督权。要经常性邀请参事参加本部门、本单位召开的重点要点工作会议,向参事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切实保障参事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认真办理参事建议。认真办理参事建议意见,既是对参事工作最有力的支持,更是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参事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调研报告,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四)全面落实参事待遇。参事所在单位要认真落实参事的相关待遇,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工作上支持、经费上保障,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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